Saturday, October 10, 2009

还我山河大地尊严

【犀乡溪语/黄孟祚专栏】2008年12月雪兰莪州淡江土崩塌楼与今年二月砂拉越数条河流严重泛滥及大量鱼虾因河水携带巨量泥沙而窒息死亡,乃我国两宗新近的环境事故,说明我国山川尊严已荡然不存。


是的,大自然与人类一样具有其本身的尊严。当人类不再尊重环境生态时,不但其所提供的服务和各项恩惠将遁失无踪,人为破坏活动所促使的自然反扑事件还要为社会带来长远的伤害。淡江国际山庄的居民与砂州河流下游的人民都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这其中经济利益为主的环境滥用和政策的失误,如缺乏规划的发展和贪腐的施政,都是问题的根本。

的确,人类对地球所施加的伤害与侮辱,已达致无可复加的地步。我们汲取石油储备,不停加速排放温室气体。我们污染大地、毒害生灵、破坏及摧毁生态系统,并导致许多物种灭绝。

二战时人道危机摧生了普世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60年后的今天,我们正面对一个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因此必须以同等的急迫心情来回应这个新挑战。这是去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迁会议中的一项呼吁,发言者喜金(Polly Higgins,右图)称,现在正是拟定一个普世地球权利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Planetary Rights)的时候了。

在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然未完全接受(批准生效)人权宣言之际,去提倡地球的权利,恐怕是项艰巨的任务。大地没有人的位格(Personality)又如何行使权利呢?

抽象机构也有法定地位

然而,我们大可争议说,人类社会对抽象的机构,如企业、教会、大学、基金会和政府赋予权利一般,具有实体的自然物质世界,也可以同样的方式拥有权利和享有法定的地位。

一个机构/组织可以通过信托人或理事会来维护其权利,向侵权者提出法律诉讼。即便是人类个体例如儿童或弱智者,他们本身虽缺乏行使权利的能力,但可通过监护人或儿童/弱智基金会之类的组织来维护社会所赋予他们的权利。

同样的,一个生态区,甚至一棵树,也可以依靠相关的环保组织或利益人(社区)维护其权利,有如市议会将一些城市社区公园交由某个社团去领养。受托团体可在公园遭破坏时,享有法定的地位提控破坏者;类似情况也适用于爱护动物的团体。

权者认为只有通过权力的认同,其尊严才能获得保存,而人为的环境问题也就可得以解决。1970年代生态伦理学家史通(Christopher Stone)著文提出树木竖立之权(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引起了广泛讨论。最近发生在霹雳州一连串的政治演变,令人钦佩民联领导人的创意;人猜测州议会建筑物前被用为紧急会议地点的雨树,会否被国阵政府砍掉。这种反映民间对国阵的形象,实际上也表达了环保人士对当今环境与发展政策的担忧。

民联为大树立碑(民主之树)又在其旁种下五株新树苗,虽然含浓厚的政治意味,但还是值得赞赏,因为那也是一项环保表态;这与淡江山顶砍树建屋的贪腐施政,形成强烈对比。我想若能因此促进大自然权益(Rights for Nature)的话,那将是我国社会的进步。

史通所倡仪的自然物的权利包括三项:一是为其本身的缘故(相对于人类的利益)设立法律的条例;二是为其所受的伤害施于合法的援助;三是享有该项援助的利益,意即让生态区物体拥有法定地位,并得以行使权利和享有法律的利益。社会所考虑的不单是将援助赔偿金付给受影响的环境使用者或受害者。

按照这项权利的概念,砂拉越河流管理局或沿岸的居民可以信托人或监护者的身份为上游的树木、河床、鱼虾提出诉讼,告发伐木商土地发展商和政府部门,要求破坏者赔偿所造成的破坏,以还我山河大地尊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