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6, 2011

从《2010巴贡协议》看原住民贫穷问题

【犀乡溪语/黄孟祚专栏】扶弱政策(Affirmative Action)是继我国新经济政策(NEP)之后,维护土著股权配额的新代名词。这个拥美好名称的缺陷措施(贪污、滥权、偏袒、裙带关系)被纳入刚于6月10日提出的第十马来西亚计划内,令公众大感失望,因为30年来这个政策只照顾一小部分的马来人。




推行了九个五年计划后,贫穷问题仍然未解决。我国拟在2020年成为先进国,因此贫穷问题值得重视。官方统计数据的5%贫穷(砂拉越乡区为12.9%)似乎较实际印象轻描淡写许多。只要我们看看西马园丘出身的印裔同胞和东西马乡区的原住民社群,大家都会同意目前我国经济与社会的落差非常显著,乖离了目标的扶贫政策恐怕是爱莫能助。



习俗地有法源基础



月前巴贡水坝原住民翁米古(Wing Miku)透露,当地徙置区社群正在草拟一份《2010巴贡协议》,内容具有12点诉求:概括水源权、电源权、居所权、赔偿权、耕地与森林权、教育权、水库发展权和管理电力股权等。



过去有一些不认同原住民权益的国阵议员指原住民社群对习俗土地拥有权的索取乃贪得无厌之举。民都鲁区国会议员张庆信甚至以极具侮辱的比喻称索取习俗地没有依据,有如男人见到所有女人就宣布为自己的妻子。



若详加研究,就可发现巴贡协议是有法律与宪法依据的。1996年,我国上诉庭认同高庭的判决,确定柔佛州的原住民社群享有土地与水源权利(不要忘记,柔州部分水源供给新加坡)【注一】。法官乃按《1954年原住民法令》(Aboriginal Peoples Act 1954)及参考国际的案例如澳洲的《Mabo 2》做出判断。另外数宗带到法庭的习俗地纠纷也都让原住民获得胜诉,包括砂州的Nor Nyawai长屋、Salleh Medali和Agi ak Bungkong案件。



只是遗憾的,国阵政府仍不愿纠正行政的错误,继续否定原住民的习俗权。在征用习俗地时拒绝全数赔偿,又在水坝移迁的政策与管理上出现许多的问题。许多巴贡徙置民的生活较前更加不如,特别是那些迁移社群,如本南人(Penan)和乌吉人(Ukit)。目前他们已在山穷水尽的边缘,而正在兴建的另一座姆仑水坝(Murum Dam),还要逼迁千余名本南人。



原住民有优先咨询权





目前寻求法律公正的有逾150个习俗地纠纷案件。巴贡万名居民的协议诉求显然是另一种手段来赢得习俗权的认同。很明显的,巴贡居民的要求符合联合国原住民人权宣言(UNDRIP),而我国是该宣言的签署国之一。



按原住民人权宣言第32条款,原住民具有决定发展其土地/领域及其他资源的优先权和决定其策略方案。政府必须具诚意的预先咨询当地人民,以便开发有关资源。政府还要提供有效的机制来合理及公平地纠正开发所引起的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缓和所造成的破坏。



《2010巴贡协议》要求每年1500万元(每个村落100万元)的水源权利金、每年240万元的电源权利金、免费的水电供应和完整的迁移赔偿与每家十英亩的耕地。还有要求政府为徙置区提供公共服务和基本设施、每年100万元的教育基金,以及每个村落1%的电力公司股权等具体的补偿。



输者不能输原则



外人乍看起来,这些要求似乎有些过分。其实不然,因为他们必须是为国家的利益做出牺牲。若按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公平的正义来理解,就是输者不能输的原则,则巴贡诉求是完全合理的,又若巴贡水电的效能果真如国阵政府所言的那般,那与当地社区分享利润更不是问题。





巴贡的原住民社群若能获得执行良政政府的公平看待,则他们就不会沦为弱势穷人。又若大型发展项目果真如倡导者所言对国家有利的话,或能实现首相“以民为本”的政治,则许多原住民社体就根本不需要扶贫计划。他们目前仍然占据许多可利用的资源。只要当权者尊重他们,听取他们的意愿,让他们以自决的方式来决定如何以及何时开发他们的资源,就能让他们分享国家发展的成果。



今天已有许多原住民接受高等教育,没有人可以再愚弄他们,(包括他们本身社群的精英)。据悉,目前这份协议书正由砂原住民律师联盟(SILA)来修饰拟定。让我们所有具正义感与爱国的人民一起来支持他们吧!







注释:



一 . 参看Adong bin Kuwan & Ors v Kerajaan Negeri Johor & Anor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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