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犀乡溪语/黄孟祚专栏】读者可别误会,本文的题目不是建议砂拉越从联邦中独立,虽然这议题曾在上世纪70年代为砂一个在野党,砂婆(SAPO)之口号“砂拉越人的砂拉越”所标榜,甚至至今还可在民间中年人的口中听到不要联邦管制的感叹。
这里所指的是目前马欧双边木材贸易协议。众所周知,西方社会的环境意识对森林的消失问题正愈加关注。多年来非法伐木与贸易的问题,曾一度达到泛滥的程度。比如在世纪交替之际,调查显示印尼的木材出口有七成来自非法源头,而我国也遭指为非法木材的主要转运站。
2003年欧盟通过了一次合法木材贸易的议决案。我国作为一个热带木材的主要生产国开始于2005年与欧盟进行对话,及于2006年展开所谓“自愿伙伴协议”(Volunteer Partnership Agreement,VPA)谈判。虽然当时我国出口到欧盟国家的木材只占总量的16%,但以附加价值的制成品(家私类)为主,所得外汇为出口值的双倍占32%。所以被认为是个不能忽视的市场。
我国合法木材定义不完善
双方原本希望协议能在一年内谈妥。可是,事情不如想象那么简单,签约日期后改定为2008年年尾。欧盟代表团领袖及驻我国大使皮克(Vicent Piket)又于今年二月及四月两度声称协议已达到最后阶级。我国原产部也数次宣布双边协议即将签署。砂木材公会主席也说过我国要与欧盟联合共同打击非法伐木。
然而,我国政府所持合法木材的定义显然不完善;缺乏处理涉及习俗森林执照问题的途径。近年来我国法庭的数项习俗地纠纷的判决,皆认同当地原住民的习俗权益不容侵犯。例如西马的Adong和Sagong案件,砂拉越的Nyawai和Madeli案件,都清楚地显示政府在行政上的差错。据报道在砂法庭类似的土地纠纷诉讼已多达200起。其中至少三分之一是涉及伐木的森林权益争议。
参与协议咨询会议的非政府组织(社会议题)认为合法性定义必须包括我国司法制度内所承认的习俗法。意思就是任何与习俗法相冲突的伐木活动,亦为非法。西方非政府组织全力支持此观点,并对欧盟理事会施加一定的压力。如果习俗地被侵犯的问题不得解决,欧盟是不会轻易地签署协议的。
雪州原住民权益有改善
西马各州及沙巴政府对原住民习俗权益的认同已在改善中,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雪州民联政府成立了原住民土地工作小组以便解决相关纠纷。只是砂拉越长期以来由泰益玛目所领导的强大国阵政府,仍然继续侵夺原住民的习俗地与森林。甚至要求我国退出合法木材的双边协议。
其实,砂州出口的木材只区区6%输往欧盟,主要的市场是东亚国家。本地的木材业主也早已萌意要求退出协议谈判。显然,合法与环保的论证只是为了让其木材出口不会遇见阻扰,毫无环保与法治的诚意。
大家都很清楚,我国与欧盟双方皆不愿拖延协议。实际上非洲的加纳(Gahna)已赶在我国之先,于数月签署了自愿双边协议。加纳的咨询过程公正透明,当地居民与公民社会获合理的参与,而土地权益的问题也获得正视。欧盟没有理由让我国采取不一样的标准。因此一项可能的结果,就是会将砂拉越排除于外,签署一份半个马来西亚与欧盟的协议。你说,我国建立半世纪以来已整合了吗?
Saturday, October 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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