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犀乡溪语/黄孟祚专栏】1980年代砂拉越内陆原住民习俗林地刚开始被侵犯时,当地人民由于缺少投诉管道,而采取拦路行动阻止伐木公司进入操作。伐木公司则认为,自己是执照持有者,所以砍树是合法的,并声称会为当地人民带来经济的好处与交通的方便。
原本属于和平抗衡的路障,被专为对付而立的《森林法》定为非法.伐木商招来大批军警人员逮捕、监禁,以及动用催泪弹驱赶拦路者和强行摧毁路障。高峰期曾有17处木山路段被阻断,也导致逾百原住民被提控,其中绝大部分为本南人。
本南人是从1960年代才开始务农,在1958年以后开辟的耕地都没有获得国阵政府承认。然而,许多原住民社群坚信《联邦宪法》赋予的习俗权益;他们一方面继续设路障,另一方面又到法院寻求司法公正。彼等认为,路障虽不合法,但合理,因为土地与森林是他们生活的依赖。其实,在本南来说,拦路行动所发出的信息,就是要求谈判。
高等法院法官陈汉章于2002年判定民都鲁的诺雅崴(Rumah Nor Nyawai)伊班长屋居民享有传统习俗土地的权益,包括所开垦的耕种土地、菜园、坟场和长屋旧居地等,统称为Temuda。按原住民习俗法(adat),他们的习俗地也包括社区公用森林(伊班人称为Pulau Galau)及社区领域(antara menua),即采集与狩猎活动的场地。法官参照了澳洲与加拿大原住民的习俗地案例,并考虑国际法的定义,让本地原住民社区与世界原住民看齐,享有现代文明所给予的尊重。
遗憾的是,国阵政府与受惠的发展商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每每将纠纷带到更高的法院;比如2007年美里的一名习俗地主人马地利沙烈(Madeli Salleh)在最高司法层获得胜诉后,诉方即砂州政府仍不甘心,竟然要求联邦法院重审。然而,法院于今年5月驳回申请,维持较早的判决。
百万公顷习俗地被侵占
法院的最终决定说明了国州法律与宪法,国际法与习惯法(Common Law)之间有许多不协调之处。砂州执政者与企业财团利用这些矛盾取得他们共同的利益,抢夺原住民的土地,以发展为名义来达到自私的目的。
人权律师哈里森(Harrison Ngau)认为,原住民可起诉州政府以“合法”手段分配习俗地于发展项目,现在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将持有执照的发展商挡拒于习俗地门外,这就是说拦路不但合理,也是合法的。他说,砂原住民习俗地(NCR)的概念已完全清楚,无可争议;只要人民能提呈习俗法(Adat)赋予的土地权证据(包括口述历史、文物、官方证件、人文地貌、文献等),就可以取回失去的土地。
据估计砂目前约有100万公顷习俗地被非法侵占,包括伐木、园丘、水电计划及其他发展项目的用途,原住民的习俗权不会因被征用而失去其先在权(Pre-existing rights)。在砂拉越的历史中,即便是受不同政权的统治,如汶莱苏丹、白人拉者(White Rajah),英殖民政府皆没有撤销习俗权。建国独立的马来西亚政府更不能无理占用他们的土地。
曾获另类人权奖(Right Livelihood Award)的哈里森吁请砂政府尽快在宪报上公布原住民习俗地的界限,他指出拉者政府于1939年谕令各县长与土地测量局记录所有原住民习俗地,这些记录目前存放在美里省马鲁蒂县公署的档案中。
不过,政府似乎有意耽延执行,而使习俗地纠纷白热化。目前有逾百起案件正在审讯或待审讯中。实际上,既然法院已有明确诠释,同样性质的案件已不必重复审讯了,只要相关证据获接受,政府或发展商就须更正所有行政的错误,那就是还地于民或重新商议与赔偿习俗地合法主人。
Saturday, October 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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