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October 10, 2009

环境民主门户尚待敞开

【犀乡溪语/黄孟祚专栏】环境民主是指一切有关自然资源的决策须具透明度(transparency)、包容性(inclusiveness,或概括性)与问责制(accountability),决策范围可包括水坝建造、山坡利用、森林砍伐及转化、湿地开发和习俗地的征用等。


环境民主的关键在于“通道权”(access rights),就是要让公众取得资讯,在政府决策上获得公共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的机会和公正的通路或管道(access to justice)。当人们取得相关资讯的时候才能做到有意义与知情的参与。公众参与的决策(participatory decision making)可加强政府回应公众意见的能力,从而建立共识与改善公众对环境决策的接纳度。而且,具备公正的通路,让公正获得伸张的管道,就能加强公众实现参与权和纠正环境所引发的伤害的能力。然而,通路有赖于政府及公民社会拥有运用这些权利的能耐(capacity)。

成立于2000年的“通道倡议”(The Access Initiative,TAI,也可按其简称音译为态倡议)在2002-2005年间评估了26个国家和区域性政府的200个案,并于2008年出版一份名叫《声音与选择》(Voice and Choice)的报告(可从www.wri.org网站下载)。是项研究发现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建构,在资讯供应上已有显著进步,例如规定环境评估(EIA)报告书必须让公众查阅;可是在政策的执行上,却显得步履蹒跚。这就是说单有资讯自由,并不足以促使政府负起环保的问责(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就我国而言,虽尚存有官方机密法和印刷与出版法等限制资讯和新闻自由的法律,但环境评估被列为法定公众文件,加上电子资讯的(限度)自由,已让国人较前相对自由地获取公共资讯。

环境评估报告沦为工程润饰

然而,诚如“通道倡议”评估所言,许多国家的行政结构仍然限制公众参与,而令实践被抛在法律改革之后。好些相关环境的发展项目由于缺乏详细执行条例和运作政策,而使改良的资讯法令无法全面实现。2008年12月,雪州淡江土崩及较早的塌楼事件,说明了环境评估法的缺陷(只适用在50公顷以上的发展项目)和执行的问题(州行政的不按规批准)及缺少公共参与的弊端。

砂拉越的环境法律虽容许公众参阅环境评估报告书,但却不接纳公众意见,例如目前正如火如荼地推行的数项大型水坝工程,油棕与树木园丘发展和伐木工业,并没有由于环境法律的改善,而使社会与自然生态获得良好的保护。我国的环境评估习为,让人看来仅仅是为了符合法律要求,甚至变成了工程的润饰,没有发挥实际效能。

另一方面,由于公众在利用环境法律的能耐不足及政府官员缺乏执行的能力,也对公众参与构成不利的条件。公众能耐的建立往往有赖于非政府组织的努力。公民社会所提倡“赋权”(empower)的概念,尤注重弱势社群的培训。近年来我国一些原住民社体对本身权益的认知和争取,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赋权”的果效。只是今天大部分公众仍持漠不关心的态度,不热衷参与公共决策。

还有,大部分法律并不要求官方主动地(proactive)公布环境资讯;许多时候官方的资讯供应都是被动的(reactive),例如高速大道经营合约。空气污染指数也往往被公众视为不可靠和缺乏信服力。目前我国政府仍对资讯的透明持一定的抗拒态度,其中牵涉个人和政治利益问题。

获得资讯与公众参与权乃公正通路的先决条件,公众在缺乏知权和被排拒在决策门外时,环境(及社会)的伤害与风险肯定是大的。

环境民主与社会民主一样,都是良政(good governance)的基础。若此扇民主门户没有打开,则国家与人民的发展与进步,将无疑要受阻拦。

过去几年(2004年以来),一些人权与新闻工作者,例如马来西亚人权之声(SUARAM)及独立新闻中心(Centre for Independent Journalism, CIJ)致力于推广资讯自由理念和草拟相关法案。民联雪州政府有意于今年六月领先制定资讯自由法案,这无疑是个好的开端;如果联邦政府能在最近将来赶上资讯全面开放之道,则国家人民幸甚!

可是,大家必须切记,民主与公正不会自动随着资讯开放而完成,紧接着应有的努力就是公众与政府官员能耐的建立(Capacity Building),以便促成有意义的公众参与,在不论是环境还是其他社会议题上,去达致民主的决策(选择),使之具透明度、包容性与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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